(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区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区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政策和行政措施,指导工商贸企业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标准,组织并督促实施。
(三)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综合协调全区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区级权限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和协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工作。
(八)依法监督工商贸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推广运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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